紐約上城的美國紐約遊學團紐約記事-新聞轉載
大家可以安心出發了 |
新流感由第一類降為第四類傳染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宣佈,國內從今天起,將H1N1新型流感從第一類法定傳染病項下移除,並依現行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的流感併發重症相關規範進行通報。
指揮中心表示,H1N1新型流感從今年4月份起發生疫情至今,已經擴散到全球各大洲,世界衛生組織(WHO)在6月11日確定為全球大流行,疫情已達無法以圍堵策略侷限於部分區域的狀況,不過,截至目前為止,依據H1N1新型流感的流行病學顯示,病程嚴重度仍屬溫和,與季節性流感相當,因此,指揮中心決定將新流感從第一類改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類別降級後,即日起,如果發現疑似因H1N1新型流感併發重症病人,需依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的流感併發重症報告時限、通報及相關防治措施規定辦理,此外,指揮中心也將利用全民健保資料結合社區病毒監測,希望更全面、即時地掌握H1N1新型流感的病毒發展情況,一旦發現病毒有變異或嚴重度改變,將適時調整傳染病分類。
此外,國內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將持續運作,以密切掌握疫情發展,並投入資源於因應後續疫情。
大家也許會好奇法定傳染病如何分類?請參考下列說明
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及其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二、第二類傳染病:
(一)甲種: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傷寒、副傷寒、炭疽病。
(二)乙種: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開放性肺結核。
三、第三類傳染病:
(一)甲種:登革熱、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三)乙種:結核病(除開放性肺結核外)、日本腦炎、癩病、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
四、第四類傳染病: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之。
前項第四款之第四類傳染病,其病因、防治方法確定後,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重行公告歸入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傳染病。
第三十五條 (傳染病病人之處置)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第一類、第二類甲種傳染病病人,應強制移送指定醫院施行隔離治療;第二類乙種傳染病病人,應勸告其住院,必要時並得強制其住院。
二、第三類、第四類傳染病病人,應視其病況採取適當之防治措施。必要時,得比照第一類傳染病病人處置。
前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各級主管機關強制移送指定醫院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